各盟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直屬各公立醫療機構:
為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管理,促進醫療技術進步,滿足全區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規范費字〔2017〕115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加強我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是指符合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尚未列入《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價格(2018修訂版)》(以下簡稱《項目規范和價格》),經臨床驗證和科學論證(鑒定)對提高診斷和治療水平確有顯著效果,確屬國內、區內首創或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所稱“新增醫用衛生材料”,是指尚未列入《項目規范和價格》“除外內容”和《內蒙古自治區可單獨收費醫用衛生材料分類標準目錄》,為開展自治區先進醫療技術所必須、能夠切實提高診療效果的醫用衛生材料。
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實行定期、定量申報。申報時間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關于確定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衛生材料申報時間的通知》(內衛計財務函〔2017〕757號)相關規定;申報數量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原則上三級公立醫療機構每次申報不超過10項,二級公立醫療機構每次申報不超過5項。
三、各地在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前,醫療機構應當召開院務會議、盟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召開會審會議,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及申報項目能否納入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管理等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填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醫用衛生材料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1),與相關申報材料、醫院院務會議決定、部門會審會議決定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依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申報。
四、參與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評審和論證的專家由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從《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專家庫》中選取,必要時從區外聘請。原則上,參加每個項目評審和論證的臨床、醫技專家組人員應當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
五、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衛生材料評審、論證的主要內容分別執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專家參加評審和論證應當按照規定內容和評分標準出具論證意見。經過2/3以上與會專家同意,并且最終平均評價得分達到總分的60%以上的,可以核定為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
六、以下情形不應納入新增醫療服務項目
(一)項目名稱、內涵等與《項目規范和價格》中已列項目相同或近似的項目;
(二)對《項目規范和價格》中所列項目進行分解的項目;
(三)診療目的、效果等與現有項目基本一致,僅改變技術操作規程或使用不同儀器、設備、試劑等,主要為解決儀器、設備、試劑收費問題的項目;
(四)醫療服務成本大幅度上升,但效果無明顯提高,不符合衛生經濟學要求,性價比不合理的項目;
(五)正在臨床進行科研實驗、技術尚不成熟,或技術落后,已被淘汰或正在淘汰的項目;
(六)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問題或存在重大倫理問題的項目;
(七)其他不應納入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情形。
七、以下情形不應納入新增醫用衛生材料
(一)已列入《項目規范和價格》“除外內容”和《內蒙古自治區可單獨收費用衛生材料分類標準目錄》的醫用衛生材料;
(二)《項目規范和價格》“除外內容”和《內蒙古自治區可單獨收費醫用衛生材料分類標準目錄》已有同類產品,且該產品已經能夠滿足臨床需求的醫用衛生材料;
(三)與已有同類產品相比,無明顯技術優勢,或者費用較高的醫用衛生材料;
(四)其他不應納入新增醫用衛生材料的情形。
八、經核準、公布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衛生材料限在申報醫療機構試行,試行期為一年,自申報醫療機構申請備案之日起計算。試行期滿決定推廣使用的,其他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包括社會辦醫療機構)方可參照執行;對試行效果不明顯、群眾認可度不高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或新增醫用衛生材料,采取退出機制。
試行期間,對于某些技術成熟、療效確切,且國內外已經廣泛推廣應用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其他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經核準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備案試行。
九、申報醫療機構應當自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核準部門備案試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備案試行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核準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十、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期間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根據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不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原則上,醫療機構的試行價格不得高于評審和論證時的申報價格。
十一、試行醫療機構應當在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衛生材料試行期滿后30日內,形成書面試行情況報告,報送自治區衛生計生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下一步決策提供依據。
十二、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醫用衛生材料試行期滿后,由有關部門根據試行評估情況,研究決定可否納入自治區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衛生材料目錄管理。
十三、試行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做好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試行情況監管和效果評估。試行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附件:1.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新增醫用衛生材料申報情況匯總表
2.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備案表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