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市場監管局、物價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用耗材管理,遏制浪費,強化基金管理,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權益,根據我區《關于開展規范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醫用耗材工作方案》要求,結合一次性醫用耗材實際使用情況,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目錄》(以下簡稱《醫用耗材目錄》)?,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錄結構
《醫用耗材目錄》按照人社部2017年發布的《社會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分類與代碼》行業標準進行耗材分類和名稱對應,并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9〕22號)實行“準入”管理。
《醫用耗材目錄》采取“一品一碼”的標準數據庫運行模式。標準數據庫中的每一個耗材的產品信息主要包括:注冊證名稱、材質、規格型號、計價單位及其對應的序號、級別碼、類別碼、醫用器材分類、醫用器材名稱、醫用器材編碼、支付類別、限定內容、物價收費編碼、物價收費序號、物價允許單獨收費文件依據、收費項目名稱等。
二、適用范圍
《醫用耗材目錄》適用于我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用耗材和強化社會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支付政策
(一)基本支付管理?!夺t用耗材目錄》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時,不再設定具體的支付比例,直接納入醫保政策范圍內費用,按照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各級別醫療機構對應的報銷待遇執行。在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時,從屬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限定支付管理。對《醫用耗材目錄》中血管支架、球囊、導絲、人工關節及器官等高值、易耗類一次性醫用耗材的使用,限定醫保支付政策。臨床醫師在診療服務過程中,使用超出限定醫保支付政策規定所發生的一次性醫用耗材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各類補充保險和參保人按規定共同負擔?,F行醫保支付政策中支付方式另有規定的,按原政策執行。
(三)單品限額管理。本目錄內醫保支付范圍為非限定支付的其他耗材,單品耗材價格超過5萬元的,醫保最高支付標準按5萬元執行(5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按規定支付,超出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付或各類補充保險按規定支付)。
四、動態調整
(一)《醫用耗材目錄》如遇國家、自治區重大政策或診療項目政策調整,將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對已納入《醫用耗材目錄》的耗材,但尚未納入標準數據庫管理的耗材,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具體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三)對醫保限定支付類醫用耗材將根據具體使用情況和管理要求,適時動態規范調整。
五、工作要求
(一)《醫用耗材目錄》由自治區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全區統一執行,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耗材名稱、材質、規格、支付政策等內容的調整、管理軟件的升級維護,由自治區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二)臨床醫師根據臨床治療需要,為參保人提供超出本目錄范圍或醫保限定政策的醫用耗材,不受本目錄限制。但應事先告知參保人使用此類醫用耗材,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三)各統籌地區要按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讓參保人員充分熟知政策,引導合理預期,營造政策順利實施的良好氛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要及時上報自治區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行政主管部門。
本《醫用耗材目錄》印發實施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物價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醫用耗材支付標準目錄>的通知》(寧勞社發〔2007〕130號)中《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醫用耗材支付標準目錄》同時廢止。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物價局
2018年10月2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目錄.xlsx